《商標評審規則》第四條前半段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實行書面審理。因此在新法實施后,對于每一個參與到商標評審程序中的當事人和代理機構而言,能否正確地適用新的申請書式在法定時限內提交評審申請是商標評審實踐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新法下的商標評審申請書式一共有14種,大致可以將其劃分為5個大類,分別是:第1類——商標評審申請書(首頁)類書式;第2類——商標評審申請書(正文)類書式;第3類——目錄類書式;第4類——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書式;第5類——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書式。上述書式均可以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上的網上下載欄目進行下載。此外,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以紙質方式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材料,應當打字或者印刷。這就意味著自新法實施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于當事人現場提交的手寫申請材料是應當不予接收的,對于當事人郵寄提交的手寫申請材料在后續的審查過程中是應當要求補正的。這也是在總體填寫要求方面,新書式較之舊書式產生的一個顯著變化。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的第1類——商標評審申請書(首頁)類書式,其修訂的法律依據是新法所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即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撤銷復審和無效宣告這5種案件類型。此外,由于申請書(首頁)類書式在具體的填寫項目上存在著較大的共通之處,因此,筆者下文將重點圍繞這些具體填寫項目修訂前后的變化以及商標評審實踐中的常見問題作詳細闡述。
第一項填寫項目——商標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二條的規定,將舊書式中各種不統一的商標名稱明確修訂為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被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的爭議商標,以及無效宣告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中的復審商標。上述申請商標、被異議商標、爭議商標和復審商標統稱評審商標。
第二項填寫項目——商標類別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可以同時填寫多個商標類別。由此引發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第一,對于涉及一標多類的國內注冊駁回復審案件,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一份復審申請。對于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標多類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建議代理機構一類一申請。其他涉及一標多類問題的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代理機構可以一類一申請,也可以多類一申請。第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商標分割的規定。依照該項規定,申請駁回復審和申請商標分割應當是兩項獨立的,且可以同時進行的商標活動。其中,駁回復審申請屬商評委的受理范圍,商標分割申請則屬商標局的受理范圍。第三,不論國內注冊評審申請還是國際注冊評審申請都應當按照提出評審請求的商標類別收取評審費用,即一個商標類別1500元。
第三項填寫項目——商標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各種關于商標號的不統一表述明確修訂為申請號、注冊號和國際注冊號的表述,借此進一步明確申請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區別,以及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和國際注冊商標評審申請之間的區別。雖然這個填寫項目的變化不大,但是填寫的內容卻是非常重要。因為在商標評審實踐中,一旦申請書(首頁)的商標號填寫錯誤,就會直接導致商標評審案件立案錯誤。
第四項填寫項目——引證商標名稱欄、引證商標類別欄和引證商標申請號/注冊號/國際注冊號欄。由于該填寫項目在申請書(首頁)中都被打上了星號標記,所以可以將其統稱為星號欄填寫項目。星號欄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與商標號欄類似,即在舊書式引證商標注冊號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證商標申請號和引證商標國際注冊號之表述。關于星號欄填寫項目,其特殊之處還在于該填寫項目只出現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這一種書式當中,并且星號欄填寫項目并非是必填項目,只有在申請人是僅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星號欄填寫項目才是必須填寫的。此外,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如果涉及引證商標是多個或是多類別的情況,應當將這多個引證商標或是引證商標的多個類別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
第五項填寫項目——商標局發文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的異議裁定發文號刪除,修訂后的各種發文號統稱為商標局發文號。此外,鑒于在新法實施后的商標評審實踐中,商標局的各類發文編號出現了復雜化的趨勢,尤其是商標局的部分發文如《駁回通知書》和《部分駁回通知書》的編號后綴也產生了相應的區別,因此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在填寫的過程中應更加注意。
第六項填寫項目——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直接關系到商標評審案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由于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和撤銷復審這四種案件類型在商標局均有原審程序,因此上述案件類型中的申請人名義原則上應當與商標局原審程序發文中所載的當事人名義一致。即: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中所載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無效宣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中所載的商標注冊人;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中或部分核準注冊決定中的被異議人;撤銷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中的當事人。無效宣告案件在商標局沒有原審程序,法律對這種案件的申請人范圍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關于申請人名稱欄,《商標評審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評審商標發生轉讓、移轉、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谶@個規定,商標評審實踐中會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評審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如果發生變更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評審申請須以變更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提出,同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名義變更證明。第二個問題是:評審商標發生轉讓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商標評審申請須以轉讓人的名義提出。
此外,關于申請人名稱欄還有一個新修訂,即共同申請人,其修訂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九條?;谏鲜龇梢幎?,在商標評審案件的申請人是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商評委的文件也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第七項填寫項目——申請人通信地址欄。雖然該填寫項目的文字表述較之舊書式未進行新的修訂,但實際上新、舊書式中該填寫項目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卻有細節上的變化。舊《商標評審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F行《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則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名稱、通信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八項填寫項目——商標代理機構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新法中的統一表述,將舊書式中的代理組織之表述明確修訂為代理機構之表述。關于代理機構的填寫,商標評審實踐中還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只有經商標局登記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才能被填寫在該項目中,否則商評委對這種商標評審代理關系是不予認可的。第二個問題是:商標代理機構不能以自己代理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材料,否則商評委對這種商標評審代理關系同樣是不予認可的。
第九項填寫項目——被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只存在于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類型中。此外,該填寫項目還有兩處新的修訂,第一個修訂之處是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將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明確為原異議人名稱欄。 第二個修訂之處是在撤銷復審案件中,申請書(首頁)新增加了被申請人名稱欄。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是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商評委提出撤銷復審申請的,鑒于該案件屬于單方當事人案件,因此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是不需要填寫的。
關于被申請人名稱欄,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三個。第一個問題是: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中,可能會出現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是應當在一份申請書中分別列明的,而不需要將他們拆開體現在不同的申請書中。此外,商評委在后續的評審程序中也是應當將申請人的副本申請材料向這多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分別進行送達的。第二個問題是:在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書(首頁)漏填了某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審查員不會據此要求補正,那么對于由此產生的影響案件實質審理結果的責任需要當事人或代理機構自行承擔。第三個問題是:在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是商標共有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商評委的相關文件也是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第十項填寫項目——被申請人地址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只存在于撤銷復審申請書(首頁)這種書式當中,即對于撤銷復審案件而言,其申請書(首頁)中是不需要像其他的雙方當事人案件那樣填寫被申請人地址的。該填寫項目的最終修訂是基于一個現實原因,即撤銷復審案件的申請人有可能無法通過商標局的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得知對方當事人地址。此外,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如有涉及多個被申請人地址和原異議人地址的情況,也應當將這多個地址在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
第十一項填寫項目——是否提交補充證據材料欄。雖然該填寫項目較之舊書式未進行新的修訂,但在商標評審實踐中有三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應當在“是”或“否”兩個選項框中擇一勾選,對于沒有勾選任何選項的,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放棄補充證據材料。第二個問題是: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補充證據材料,在商標評審形式審查階段不再進行證據交換。第三個問題是:對于當事人明確不補充后又補充的證據材料按逾期證據材料處理。
在上述十一項具體的填寫項目之外,關于申請書(首頁)類書式在商標評審實踐中還有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此類書式僅適用于新申請材料的提交,如果提交的是補充材料,則切勿提交申請書(首頁),否則會導致重復立案。第二個問題是:在新舊法銜接時期暫時予以保留的異議復審申請書(首頁)書式及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書式已經取消,當事人如對新法實施后商標局做出的不予注冊決定或部分核準注冊決定不服,應當向商評委提出不予注冊復審申請。第三個問題是:新法實施以后,對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或商評委不予注冊復審程序核準注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自商標局重新刊登注冊公告(二)之日起計算評審時限。第四個問題是: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后,原異議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一事不再理的范疇。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的第2類——商標評審申請書(正文)類書式,該類書式與前述5種申請書(首頁)類書式也是一一對應的。關于申請書(正文)類書式,其與舊書式相比最重要的修訂之處在于,明確要求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書正文中明確填寫其提出評審請求的法律依據。對于在商標評審實踐中未填寫法律依據或適用程序性條款錯誤的,商評委在形式審查階段應當要求其進行補正。該處修訂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的第3類——目錄類書式。新法下的目錄類書式一共有4種,分別是申請材料目錄、答辯材料目錄、原異議人參加不予注冊復審意見材料目錄以及證據目錄。由于新法實施后新增的答辯材料目錄和原異議人參加不予注冊復審意見材料目錄不適用于新申請的提交,因此在本文中不再贅述。關于申請材料目錄,由于其是針對全部申請材料適用的目錄,因此較之于證據目錄更類似于一級目錄。對于一份完備的商標評審新申請而言,申請材料目錄也是其中必須提交的書式之一。然而在目前的商標評審實踐中,卻經常會出現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漏交申請材料目錄或是將申請材料目錄與申請書(首頁)裝訂順序搞反的問題。由于前者會直接導致商評委下發補正通知,后者會直接導致新申請無法立案,繼而導致商標局原審程序無法因復審程序終止,因此需要引起當事人或代理機構的特別注意。關于證據材料目錄,由于其屬于使用頻率較高的目錄,因此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引發的問題也較多。在此筆者僅列舉三個最具代表性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在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因提交的證據材料涉及商業秘密而導致證據材料正、副本不一致的情況下,證據目錄的正、副本也應當是一致的。即申請人不能僅在正本的證據目錄中備注哪些證據屬于商業秘密,其同樣應當在副本的證據目錄中對未提供給對方當事人的哪些證據屬于商業秘密進行披露。此外,在提交的證據材料有正、副本的情況下,申請人或代理機構還應當在申請書(首頁)或補充材料的第一頁明確標注“正、副本是否一致”字樣。第二問題是:對于當事人提交的書證,如果書證的原件并非A4紙張大小的,應復印或打印在A4紙上提交。對于當事人提交的物證,如果物證為立體形狀或尺寸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紙張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可以提交能夠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并在證據目錄的“備注”欄中注明“原件備查”。第三個問題是: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的第4類——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書式。該書式最主要的修訂之處在于供勾選的案件類型的變化。關于該書式的適用,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第一,代理機構在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時應當使用商評委公布的委托書格式,而非商標局公布的委托書格式。第二,如果商標評審申請的委托人是中國大陸地區的企業或個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如果商標評審申請的委托人是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企業或個人,可以提交委托書復印件,但需要加蓋代理機構章戳。第三,如果商標評審申請的委托人是共同申請人,那么代理機構可以僅以代表人作為委托人提交委托書,也可以將各共同申請人全部作為委托人提交委托書。第四,如果申請人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申請變更商標代理關系的,其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與原代理機構解除代理關系的書面聲明,以及與新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委托書。同時,變更商標代理關系的申請應當以補充材料的形式單獨提交。
商標評審案件申請書式中的第5類——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書書式。該書式的修訂之處在于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變化,即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關于該書式的適用,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第一,申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撤回商標評審申請,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第二,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人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須有申請人的書面授權,該書面授權體現在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中時應為特別授權,即“③ 撤回商標評審申”。第三,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當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須一并提交被代表的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書。第四,提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時尚未收到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通知書的,“商標評審申請編號”不須填寫。第五,申請人如果是在商標評審案件受理之前申請撤案的,不會發生評審費用;當事人如果是在商標評審案件受理之后申請撤案的,則會發生評審費用。第六,撤回商標評審申請材料與申請變更商標代理關系材料一樣,應以補充材料的形式單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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